1. 請本所各位同仁遇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室;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2. 檢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問答集」供參,如遇疑義歡迎至政風室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