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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政府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

五、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學習機關(構)所開設之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
低學習時數為四十小時(含數位學習時數為五小時、業務相關學習時
數為二十小時)。且為落實終身學習,各機關應以每人均達最低學習
時數為目標,督促所屬人員學習。
各機關應定期檢視所屬公務人員年度學習時數,對於學習時數未達所
定最低標準時,應輔導其參加相關之訓練學習。
各機關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全部人員均達到第一項所訂之每年最低學習
時數者,公務人員總數五百人以上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記功
二次之獎勵;達六十人未滿五百人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記功
一次之獎勵;達三十人未滿六十人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嘉獎
二次之獎勵;未滿三十人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予以嘉獎一次之獎
勵。
未達前項所訂百分之百標準,但全部人員之百分之七十五已達第一項
所訂之每年最低學習時數,且總平均學習時數達八十小時者,依前項
敘獎標準降低一級核敘,其未滿三十人之機關仍予嘉獎一次。
六、各機關應加強推動數位學習,設置「數位學習角落」,並在不影響業
務狀況下規劃部分辦公時間供屬員進行數位學習。
本府數位學習角落分別設於新市政大樓、陽明大樓及公務人力訓練中
心電腦教室,各機關需使用時,得洽本府人事處排定學習時段。
七、為鼓勵數位學習,公務人員每年自一月至八月底完成本府指定之數位
學習組裝課程達下列時數者,獎勵如下:
(一)達四十小時者,嘉獎一次。
(二)達七十小時者,嘉獎二次。
(三)達一百小時者,記功一次。
公務人員每年參加之學習時數並作為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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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9-19
  • 發布日期: 2014-05-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