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人事總處以旨揭同日期文號來函修正說明二(一)及(二)之引據條文名稱;另說明二(三)……至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大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至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查人事總處以旨揭同日期文號來函修正說明二(一)及(二)之引據條文名稱;另說明二(三)……至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大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至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