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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新增適用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自105年1月1日起分3年逐步調整至13.4%(第1年及第2年各調整2%,第3年調整1.15%)。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04年10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40049769號函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9-19
  • 發布日期: 2015-10-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