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類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罷免期間置放廣告看板、插立或以旗座擺置旗幟等可設置之地點、範圍,請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6月26日中市環衛字第1140080826號公告辦理:
按前開公告事項一、(二)及二規定(略以):「本市指定清除地區內,凡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嚴禁於道路範圍內(包括分隔島及公設人行道)置放廣告看板、插立或以旗座擺置旗幟等污染環境行為。前開禁止規定,於公職人員選舉期間( 自候選人登記日起至投票當日止)、罷免活動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活動期間)不適用下列地點:
(一)候選人本人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罷免辦事處(限選委會登記在案)以總部、辦事處所在地面臨道路向左右兩旁各延伸五十公尺範圍內(不可跨越馬路)。但上述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天)橋、號(標)誌桿、電桿、路燈桿、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等不可設置。
(二)經依法申請核准期間之候選人本人競選活動場地、罷免活動場地,限於核准期間(當日零時至隔日零時)之活動場地及所在地各延伸五十公尺範圍內。但上述範圍內之中央分隔島、人行或車行陸(天)橋、號(標)誌桿、電桿及路燈桿等不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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