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5年下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第2次)甄選作業規定。
依據:
一、替代役實施條例。
二、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三、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公告事項:
一、對象條件:
(一)基本條件: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且尚未接獲徵集令之 常備役體位役男。
(二)申請類別:本次申請僅受理「一般資格」申請,役男 合於基本條件得依意願申請,不限學(經)歷。
(三)入營時間:115年10月至115年12月(實際入營日期以徵 集令為準)。
(四)具下列限制條件不得申請服替代役:
1、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2、役男有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切結緩徵原因 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6年1月31日前消滅,得提出 申請)。
3、役男有各類(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 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 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 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如附 表)。
二、申請期間: 自115年7月16日(星期四)9時起至115年11月20日(星期 五)17時止。
三、錄取名額:3,200名。
四、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 役男應至本部替代役訓練及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替管中 心)網站/主題單元/一般替代役申請/115年下半年役男申 請服一般替代役(第2次)甄選作業資訊系統 (https://dca.moi.gov.tw/sugsys) 登錄申請。
五、本次申請採登記制,不辦理抽籤,完成登錄並成功送出 系統,且查無公告事項一、(四)之限制條件者,即為錄取。
六、徵集入營、分發服役:
(一)由主管機關依役男申請時間先後順序分次核定並徵集 入營服役;服役之役別機關於基礎訓練期間參加梯次役別甄選。
分發役別及需用機關:
1、社會役 (社福照護、偏鄉醫療):需用機關為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公共行政役(原鄉發展、海外教學):需用機關為原 住民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海外服勤單位)。
3、消防役(消防救護):需用機關為本部消防署。
4、民防役:需用機關為本部警政署;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勤務役男、社區營造、公益大使團、服役 受傷退役弟兄生活協助等公益服務,需用機關為本部替管中心、役政司。
(二)替代役役男應於徵集入營前,備妥學歷證明文件及民 間教育專長證照(國外學歷證件,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 證),攜帶入營以利參加役別甄選事宜。
(三)役男因故延期徵集於原因消滅時,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安排適當梯次,至遲於116年3月31日前徵集入營服役。
(四)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因案判刑或繼續升學(含延 長修業)具緩徵原因未能於116年1月31日前消滅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撤銷)本次服替代役資格(副 知替管中心),侯下次公告時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 役。
(五)配合政府防疫工作,徵集作業期程得由主管機關依疫 情實際需要調整之。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行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常備役體位役男服替代役, 於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僑務委員會派遣赴國外服勤 役期為10個月;實際服役期間,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 定役期為準。
(二)具僑民身分役男,居住尚未屆滿183天於核定服一般替 代役後,得填具「自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切結書, 向戶籍地公所提出申請, 徵兵處理後徵集服役。
(三)役男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後,得於核定前向戶籍地公 所切結申請撤回,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核處 (副知替管中心),於下次申請期間尚未接獲徵集令 第3頁,共4頁 HEP 時,得再依意願申請服替代役。
(四)經核定服替代役之役男,若經他人檢舉或查獲所提證 明文件不實或其他詐偽情事,依法追究其相關刑責。
(五)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除依本公告規定 外,並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役男經核定服替代役後,於接獲徵集令前,得依其意 願切結放棄服替代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廢 止(副知替管中心)並依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 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替代役;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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