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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神農壇鼓勵大安區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發給辦法修訂及申請公告

財團法人臺中市大甲鎮瀾宮重修慶成祈安七朝清醮大安神農壇鼓勵大安區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115223日安區民字第1150002293號函修訂

一、前言:

本壇為敦親睦鄰並鼓勵臺中市大安區之清寒優秀學生,擬每學年捐贈一定金額作為獎助學金,委請大安區公所主辦,大安區各里辦公處協辦,對設籍或就讀本區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凡符合一定資格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二、捐贈對象:

本壇每年提撥一定金額,捐贈予大安區公所。

三、申請對象: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身心障礙戶。

(四)教師證明清寒戶。

(五)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戶。

    本條所稱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本條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學生、父或母其中一人領有殘障手冊者。

四、申請資格:

(一)設籍大安區並居住滿半年以上或就讀大安區學校者。

(二)就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者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申請獎助學金。其成績規定如下:     

      1、國小:智育成績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

      2、國中: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3、高中: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4、大專以上: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含)以上。

五、各項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

(一)國小學生: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1,200元;55名。

(二)國中學生: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1,500元;16名。

(三)高中(職)學生: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2,000元;6名。

(四)大專院校學生(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每學年每名頒發獎學金3,000元;16名。

(五)獎助名額超出,依智育成績平均分數依序評定。

(六)獎助學金倘有餘額,將餘額分配依優先順序由國小至大專院校分配。

(七)年度獎學金經分配後尚有餘額,得由餘額獎助學校智育成績平均得降低十分,學校再提出名額依智育平均分數依序評定。

六、審查方法:

    獎助學金之申請委由大安區公所審核,並請區公所組織審核委員會辦理之。

七、應繳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

(三)前一學年度成績單(國小一年級、國中一年級、高中一年級、大學一年級以當學年

      第一學期成績為主)。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身心障礙手冊、教師清寒證明、里辦公處清寒等證明文件。

(五)其他。

申請獎助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八、受理申請日期:

獎助學金申請日期自每年之三月一日至三月二十五日止。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不予受理。

九、受理窗口:

申請者應備妥第七點所載之文件向大安區公所及大安區各里辦公處提出申請。

十、審查原則: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大安區公所根據學業成績平均分數之高低及家庭清寒程度酌情審定之。

十一、申請獎學金

經區公所審查核定後,由區公所與本壇議定時間,於公開場合頒發之。

十二、本辦法內容如有異動,修訂後將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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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教育文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2-23
  • 發布日期: 2026-0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