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民年金法第5條第2項及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所為之核定(如納保、保險費、給付等)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60日內,先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
若遇有國民年金爭議事項或疑義時,可善加運用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智慧服務專區」查詢常見QA及利用爭議審議相關服務。
又如不服勞保局對國民年金所作之核定,欲申請爭議審議,請填寫申請書申請審議,相關表單及申辦路徑如下:
(一) 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爭議審議智慧服務專區」網站(https://dep.mohw.gov.tw/NPSC/np-4857-118.html)下載旨揭爭審申請書(附回郵版)。 (二) 亦可至上開網站使用線上申辦(聲明)服務,以獲得即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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