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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介紹

一、 大安區調解會免費提供民眾聲請調解
  本市各區公所均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係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擔任,免費為民眾調解糾紛案件。
二、 本區調解服務時間:
  •上班時間隨時受理聲請。
•定期調解:調解案件進行調解時間,每週二、四上午9時至12時(如遇有受訓或講習,視狀況調整),服務電話(04)26713511、
三、 調解服務項目
  •民事事件:債權債務、買賣、租賃、佔用、繼承等其他有關民事事件糾紛。
• 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四、 調解的效力及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調解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及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二)調解的好處:
  •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報酬。
  • 調解之流程迅速簡單,可節省當事人因訴訟浪費時間。
五、 辦理調解案件流程
  (一)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以書面、現場言詞或網路線上聲請為之。
  (二)調解委員會受理依具「鄉鎮市區調解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辦理。
  (三)調解委員會接受當事人聲請後,即安排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
  (四)調解程序:
   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當地區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 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調解結果可分為調解成立與調解不成立二種。
  (五)繼續調解:
   1.當事人於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不成立。
   2.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程序,因無法達成協議而調解不成立。
   3.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或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再另訂調解期日繼續調解。
  (六)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聲請調解委員會給與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七)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即調解書,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簽名蓋章於其上。
  (八)調解案件經法院核定後,調解案件始視為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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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2-03
  • 發布日期: 2022-12-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民政課
  • 點閱次數: 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