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2條。
公告事項:
一、總清查對象: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曾於臺中市申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並符合資格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且至109年12月31日止戶籍仍在臺中市者。
二、受理申請時間:依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指定期間內辦理。
三、受理地點: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業務單位(社會課或民政課)或申請人戶籍地區公所指定地點。
四、應備文件:
(一)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總清查申請表(由各區公所提供)。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由代辦人辦理者,代辦人身分證影本亦需檢附)。
(三)申請人私章或簽名。
(四)列計全家人口中有變動者之戶籍資料。
(五)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在學證明/註冊繳費單收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軍人身分證、居留證、身心障礙證明、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受(處)理失踨人口案件登記表、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發放通知單或退休俸存摺影本、國中小學教師薪資或職業軍人薪餉證明、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診斷書、失業給付核定公文、勞保加退保明細等。)
五、逾期未辦理申請者,自110年1月1日起喪失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費補助資格。
六、本次總清查核定結果補助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七、符合補助資格期間,若申請人遷出外縣市、死亡、或不符國民年金法第7條所定之被保險人資格,則停止保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