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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

1.考試院本(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該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2.依旨揭修正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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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2-26
  • 發布日期: 2017-05-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