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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5年5月11日公訓字第1052160415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及第17條規定,除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係該法之適用對象外,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均係該法之準用對象。鑑於渠等人員甫進入政府機關服務或參加訓練,除接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或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外,允宜即時建立行政中立觀念。
為建立新進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觀念,請於渠等人員報到時,提供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製作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關鍵知識報你知」進行宣導。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條及第17條規定,除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係該法之適用對象外,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及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均係該法之準用對象。鑑於渠等人員甫進入政府機關服務或參加訓練,除接受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或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外,允宜即時建立行政中立觀念。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9-19
- 發布日期: 2016-05-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