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員工專區 > 最新消息專區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於聘僱、在職期間自殺死亡,得否辦理撫慰、給卹一案。

查人事總處以旨揭同日期文號來函修正說明二(一)及(二)之引據條文名稱;另說明二(三)……至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大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修正為:……至所謂「重大」,係指「犯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2-28
  • 發布日期: 2016-02-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