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
意事項」第五點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八條第二
項規定需聘(僱)人員代理職務者,其聘(僱)用計畫核定事
宜前經本府民國100年4月29日府授人力字第1000077435號
函核布授權由用人機關(學校)自行核定在案。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每月薪資前經專案核定調整
,茲為避免形成約僱之職務代理人支給報酬低於臨時人員
之不合理現象,爰修正旨揭標準表,自103年5月1日起調
高代理最低職務列等為委任第1職等職務者(如書記)之支給
報酬標準為「約僱二等190薪點」;符合調薪者5月份之薪
資差額應予補發,所需經費由各機關預算額度內勻支。.personnel.taichung.gov.tw)之「機關業務」人力科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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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聘(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之支給報酬標準表」如附件,並自民國103年5月1日生效。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12-28
- 發布日期: 2014-05-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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