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調解事件管轄權:

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6
  • 發布日期: 2012-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
  • 點閱次數: 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