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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生糾紛請向調解委員會(設於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

哪些事情可以申請調解? A.民事事件b.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調解的好處
調解成立報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民刑事件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收任何費用與報酬。
如何聲請調解:
請向本區調解委員會洽詢並索取聲請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
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向調解委員會人員口頭聲請或請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6
  • 發布日期: 2012-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
  • 點閱次數: 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