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案關於「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由村(里)長出具「住屋災害證明」部分,依行政院113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771號函業修正上開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災害貸款出具證明之規定,由「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是以,中央公教人員申請上開災害貸款,嗣後無須由村(里)長開立「住屋災害證明」。
旨案關於「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規定,由村(里)長出具「住屋災害證明」部分,依行政院113年9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771號函業修正上開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災害貸款出具證明之規定,由「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是以,中央公教人員申請上開災害貸款,嗣後無須由村(里)長開立「住屋災害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