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於112年4月14日函頒「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明定於114年10月31日以前,已繳納112年4月至12月份保險費之國保被保險人,將由疫後特別預算補助其自付保險費50%。本項補助民眾免申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已於112年5月29日寄發112年4月份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後續並將於112年7月底、9月底、11月底、113年1月底陸續寄發112年5月份至112年12月份繳款單。
為因應疫後加強照顧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衛生福利部於112年爭取疫後特別預算,並制定補助辦法以推動旨揭保險費補助政策,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於114年10月31日(含)以前,繳納112年4月至12月的國保保險費,即可享受政府加碼補助50%自付保險費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