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至四歲育兒津貼自108年8月起實施,並自8月1日起受理申請。
補助對象:實際年齡滿2歲至未滿5歲學齡的我國籍幼兒,且符合下列情形者:
-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最近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均未達20%。
- 未正在領取照顧該名幼兒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幼兒未就讀公共化幼兒園(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護人提出下列文件:
- 2至4歲育兒津貼申請表(需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
- 申請人(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身分證影本,如為外籍人士請提供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 幼兒(戶口名簿影本)。
- 幼兒或申請人(父母其中一方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影本。
- 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第3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等)。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表內有關同意授權委託之欄位簽章。但代理人送件時,仍應提交上開資料。
親送或郵寄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