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重點業務介紹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社會課重點業務及應備文件介紹

◎身心障礙福利
(一)身心障礙證明申請
1.第一次鑑定:1吋相片3張、身分證影本、印章
2.重新鑑定:1吋相片3張、舊手冊影本、身分證影本、印章
3.破損補發:1吋相片1張、舊手冊影本、身分證影本、印章
4.遺失補發:1吋相片1張、身分證影本、印章
5.地址變更:身障證明(手冊)、身分證影本、印章
6.自行變更申請新增障別或等級異動:醫師診斷書1份
*1吋相片*14歲以下用戶口名簿影本
*代辦人請帶身分證、印章
(二)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1.輔助對象:設籍本市並符合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臺中市政府增訂表規定之身心障礙者。
2.輔具費用補助,本補助採預先申請制,需經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核定後再行購買(填報申請表並依基準表之評估規定取得評估資料或為不須評估)。
3.申請人審定後6個月內購置輔具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請款:
(1)同意補助核定函影本。
(2)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之購買憑證正本(統一發票或收據)。
(3)切結書及印章。
(4)委託書及受託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7)其他證明文件:依實際情況而附。
(三)身心障礙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設籍本區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符合相關財稅規定者。
2.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或(中)低證明(由公所開具)。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3)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影印。
(4)診斷證明書(請敘明入、出院日期或加護病房日期,及住院期間是否『需僱請專人看護』等)。
(5)看護證明(由醫院之醫生、護理人員或社工員開具) 。
(6)本人及代辦人印章。
(7)其他:依實際情況而附。
3.補助金額:
(1)由親屬看護者每日375元
(2)由專職人員看護者每日750元
(3)每年最高120日
*請於出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或養護費用補助
1.補助對象:設籍本區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2)家庭總收入包含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2)本人郵局存簿封面及最新內頁三頁影本。
(3)本人及代辦人印章。
(4)其他:如學生證影本、機構托育養護證明等。
(5)切結其他生活補助。
(五)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1. 補助對象: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 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為一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4)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5)家庭總收入包含認列綜所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或身心障礙證明。
(2)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及最新一年內交易紀錄影本。
(3)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等)。
(4)本人及代辦人印章。
3.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1)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872元。
(2)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628元。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應備文件:
(一)戶口名簿(全戶)。
(二)就讀國中以上之在校證明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當年度註冊章)。
(三)郵局、銀行存簿封面及最近一年內頁。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離婚者:判決離婚證書、兩願離婚協議書、保護令等(均須看到全文內容)。
(六)其他文件:視申請人情況,再行通知補正相關證件。
◎婦幼福利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子女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
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108年度: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414,39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應備文件:
1.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口名簿。【含本人、配偶及所有負扶養義務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之全戶戶口名簿】【※配偶死亡未滿2年檢附除戶證明】
2.申請人及小孩之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二頁之內頁影本。
3.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4.若由他人代辦者,附委託書、代辦人身分證、私章。
5.其他證明文件:
如:國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身心殘障證明/重大傷病卡、診斷書(註明須3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以致於無法工作)、服刑、服役/失蹤證明、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榮民最近一年(包括上、下年度)支領月退俸金額明細或郵局存簿明細……。
(二)臺中市經濟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補助對象: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或實際居住於本市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五歲未繼續升學者除外,且未獲政府所提供其他項目生活補助及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2)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3)因父母雙亡、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離異、遭遇重大傷病或因案服刑中,以致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經法院判定祖父、祖母負監護教養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5)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6) 其他經社會局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三)育有未滿二歲兒童育兒津貼(分機306

應備文件:

1.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身份證和印章

【若委託他人代辦,加帶代辦者的身分證及印章】

2.幼兒戶口名簿

3.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受補助小孩或父母其中一方)

4.居留證影本(一方在臺無戶籍)

5.第二名或第三名以上子女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條件:

()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未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

前項所稱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指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嬰中心。

 

※核發金額:

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發放至兒童滿二歲(含當月)

(一)第一名子女:新臺幣五千元。

(二)第二名子女:新臺幣六千元。

(三)第三名以上子女:新臺幣七千元。

前項所稱第二名子女或第三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或父且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二名、第三名以上子女。

 

 

◎老人福利
(一)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補助對象: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亦未經收容安置者,或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合計,1人為未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4.全家人口不動產公告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50萬元。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2.申請人全家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1年影本。
4.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明、居留證、失業證明、失蹤證明等。
(二)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補助
補助對象:
1.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設籍本市之老人,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之榮民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2)公費安置於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照顧機構符合申請規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老人。
2.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1)符合本補助要點第二點補助對象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二點五倍,無力負擔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費用者。
應備文件:
1.看護費用補助部分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或電子謄本影本及列冊低收入戶證明或列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2)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入出院時間及註明入住加護病房、隔離病房起訖日期。
(3)醫院開具之臺中市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證明書。
(4)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6)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者,應檢附看護費用收據正本、切結書、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7)申請人由家人看護者,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身分證)、切結書,不需檢附看護費用收據。
(8)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具領補助款者,應另檢附委託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理具領人應以申請人家屬優先
(9)申請人未及提出申請即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應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共同委任切結書,由受任人具領;如無法定繼承人且未委託具領者,不予發放,但與社會局簽約之老人福利機構代為具領者,不在此限。
2.醫療費用補助部分
(1)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或電子謄本影本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2)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3)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切結書。
(6)具領人收據(金額及日期空白)。

(三)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補助對象: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 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應備文件:
1.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區公所核發之已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
3.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4.照顧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其委託書。
6.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7.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四)臺中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分機315)
補助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臺中市滿6個月且年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老人。
補助原則、金額
1.補助以改善老人現住屋設施為限,以維護老人居住環境品質。
2.每戶自核定補助日起3年內補助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萬元,同一補助項目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補助:(1)同戶且同一補助補助項目三年內重複申請(2)已接受政府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補助者,於該申請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內。(3)已接受社會局辦理改善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補助項目尚在使用年限內。(4)未獲核准補助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以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報經區公所核定有案者,不在此限。
補助項目:
1.屋頂(瓦)防水、排水。
2.室內給水、排水等設施及壁癌處理。
3.地面(磚)、牆壁、樓梯(扶手)之修補。
4.衛浴、廚房無障礙改善工程。
5.門窗、床鋪、櫥櫃之修補汰換。
6.防滑措施。
7.住屋安全扶手設施或住宅安全輔助器具等。
8.其他居家無障礙設施。
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 區公所出具低(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施工前照片。
4.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 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民國69年) 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得依建築法規定提出以下四種證明文件之一:
A.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
B.戶口遷入證明。
C.完納稅捐證明。
D.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2)除上項規定證明文件外,需加附公共安全自負切結書。
(3)建築物非申請人所有者,應加附建築物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4)房屋或設施設備修繕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5.申請本辦法第四條第六項至第八項所列項目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 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社會局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視紀錄評估報告表。
(2)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所列金額須含稅)。
(五)敬老愛心乘車卡
1.申辦資格:設籍臺中市。
2.申辦對象:
(1)年滿65歲以上。
(2)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3.申辦地點: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2)臺中市各區公所(跨區)
4.應備文件:
老人(年滿65歲)卡:
(1)身分證影本
(2)個人照片2吋1張
(3)印章
愛心(身心障礙者)卡
(1)身分證影本
(2)個人照片2吋1張
(3)印章
(4)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5.遺失者:
備以上文件及須另付工本費新臺幣37元。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7-13
  • 發布日期: 2015-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