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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環境生態,使用農藥應依照核准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

  本(112)年10月底本市梧棲區梧棲大排發生死魚案,經檢驗魚體發現有農藥有效成分芬普尼殘留。請協助加強宣導轄內民眾應依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鄰近水域之農田應避免選用對水生生物(魚類)有害之農藥種類,且不得於魚塭、池塘或河流,傾倒農藥、洗滌施藥器具或包裝容器,並請優先採用友善環境之方式防除作物病蟲害。
  有關農藥使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 農藥管理法第33條第3項規定:「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二)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及第5條第4款規定略以,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且不得於魚塭、池塘或河流,傾倒農藥、洗滌施藥器具或包裝容器。
(三) 農藥管理法第5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略以,違反依第33條第3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農藥使用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裁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動物保育,生活資訊,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1-24
  • 發布日期: 2023-11-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大安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