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臺中市大安區公所依據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辦理民間團體補助,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補助法令依據: 臺中市垃圾處理場所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
一、補助之項目:推展辦理弱勢關懷、文康、敬老、垃圾分類、環境保護教育宣導等人文活動。
二、申請期間: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資格條件: 臺中市大安區南埔社區發展協會
四、審查方式: 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75,000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預估: 新臺幣75,000元。
七、其他: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59/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