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扶植原住民族企業主或個人有效取得該會相關資源,提供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消費貸款、產業補助、就業媒合及債務協商等相關資訊。 二、 產業補助對象及條件為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繼續滿六個月以上,且未滿五年之原住民機構 、法人或團體,當年度補助額度最高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