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登記有案之宗教場所(以下簡稱宗教場所)應分年減少紙錢使用量,每年紙錢採購總量應較前一年度降低至少百分之二,並配合宣導信眾以米、功代金、使用大面額紙錢、環保紙錢等措施。 宗教場所應採取紙錢集中燃燒措施,由清潔隊將集中之紙錢載運至已淨爐之焚化廠焚燒。 宗教場所設置環保金爐,具有集塵、降溫及除煙(霧)等功能, 粒狀污染物去除效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不受說明二及三規定限制。環保金爐應定期維護保養,其相關維護保養紀錄應保存二年。 檢附「臺中市宗教場所紙錢減量及集中燃燒辦法」一份供參。